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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在线监测超标报警设施,你家安装到位了?市局开始处罚啦!|附:安装要求

发布时间:2019-3-8

石环罚〔2019〕5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19-01-2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19〕5号


河北经济日报社印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E11632005P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键

2018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问题:你单位未按要求在印刷车间出入口安装VOC在线监测超标报警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附件:基准表第三部分表(六)的规定,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槐安东路77号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或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A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4日   



河北省于去年印发《关于加快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安装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工作,对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超标报警传感器装置提出如下要求:


安装范围:纳入省重点治理、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挥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应分别在排气筒、厂界、车间和生产设施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进度要求:2018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和超标报警传感器装置的安装联网工作,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

安装要求:VOCs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有组织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未达到60000m3/h的有组织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装置。

 

来源:VOCs前沿、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