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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环保局磁县分局迅速强化治理措施确保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

发布时间:2018-2-26

邯郸市环保局磁县分局按照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的实施意见》(邯气领办〔2018〕69号),迅速强化治理措施,确保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

  一是严格履行环保职责,严格错峰生产管控,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停产;钢铁企业产能严格限产50%(以高炉计);所有焦化企业出焦时间一律延长至48小时以上;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改造任务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和所有铸造、碳素行业全部停产。

  二是列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中,除错峰生产企业执行错峰生产外,化工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停止生产活动;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全部停产;严格焚烧污染管控,明确网格监管,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及时查处焚烧秸秆、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切实实现全县“零火点”目标。

  三是积极配合县交警大队、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严格机动车污染管控,加强中重型货车和黄牌载货汽车限行禁行查处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格通行证管理,严禁无证渣土车、中重型货车、黄牌载货汽车、商砼车(公共服务、抢险、供暖、应急保障车辆等除外)驶入主城区;严格落实“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机动车专项整治要求,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货运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四是严格VOCs污染管控,全县范围内涂装行业全部禁止露天喷涂作业;制药、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没有VOCs治理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至3月31日;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油烟整治专项行动,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餐饮场所,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并高限处罚到位。

  五是严格主城区示范区管控,加强主城区示范区周边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点长”制,建立专门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每日巡查各污染源,凡发现整治措施不到位,各种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业整顿至3月31日;示范区一公里范围内,表面喷涂、包装印刷、干洗店(无洗涤设备门店除外)、汽修喷涂、电焊等产生VOCs的门店及企业一律停业至3月31日。凡发现监管不到位的,对网格监管员、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点长”一并问责。

  六是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和市主城区节奏一致、行动合拍,在工作标准、管控措施、应急响应上,一律参照市主城区执行。要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行动,突出解决散煤管控、燃煤锅炉、“散乱污”企业、重污染企业排放、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露天秸秆焚烧、大宗货物运输用车企业等影响大气环境的重点问题,逐乡(镇、街道办)、逐村(社区、居委会)排查,立查立改,不留死角。

  七是严格重点企业监管,加强钢铁、电力、焦化、建材、铸造、碳素、制药、化工、表面喷涂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控和驻厂值守。驻厂员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加大巡查力度,紧盯在线监测、清洁化生产、VOCs治理、错峰运输和错时运输,盯牢盯死,每天报告情况。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任何一项指标出现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或各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至3月31日;凡被国家、省、市各级督导组新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立即停产整治;凡发现新增或反弹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取缔,并严格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

  八是严格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所有工业企业,凡未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 13/T 2352—2016)要求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包括企业仓化、棚化、硬化、绿化、“双洗”、物料输送、工艺排放、门禁系统安装等标准,其中任何一项未达标的一律停产,严格应急管控等。